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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4日 星期四

從推動〖地熱能取用專法〗看2025非核之路


根據現有地質資料顯示,宜蘭得天獨厚蘊藏了至少6GW的地熱資源,甚至可能有10GW以上的潛力待開發,等於超過2倍核一+核二+核三(5GW)或2.5座核四廠(2.7GW)的發電量。

清水地熱設備現況


清水地熱設備現況

宜蘭因沈淪於20年前清水地熱失敗的前例,當時適逢核能發電興起,地熱發電在台灣完全遭到放棄;然,與我們擁有同樣地體構造的鄰國菲律賓卻不斷精進,根據2012年統計,地熱發電佔全國發電量22%以上,不但沒有任何一座核電廠,且還在持續開發地熱能,如今我們的地熱發電技術已經落後國際至少20年。

311福島核災後,世界各國無不尋求發展安全的再生能源,連向來為核是圖的日本、德國也積極重視起地熱等再生能源。臺灣小小一個島,不但已有3座核電廠商轉,使用過燃料棒高階核廢料未來何去何從仍是燙手山芋,政府卻從未放棄對核四商轉的企圖,與世界潮流背道而馳。說穿了,還不就是為了每年2兆元的能源採購預算的『利益結構』。

現今無論藍綠都喊出2025非核家園的口號,對於再生能源的開發卻遲遲難有長足的眼光與規劃。核電在臺灣總發電量雖僅約16-18%,但屬基載電力,再生能源最容易被駁斥的就是無法取代基載電力。

然,源源不絕的地熱能就是最理想基載電力的替代能源,DPP政府的目標是2025地熱發電要達600MW;但直至2015年底,地熱能的發電量卻是0,到2016年底,了不起可能只會有1MW,等於接下來九年要發599MW才能達標。


清水地熱設備現況

距離2025僅剩不到10年的光景,我們該如何加把勁、才能達到這個目標呢?難道要以增加燃燒生煤以取代核電?以下就地熱發電與再生能源目前遇到的部分障礙與解決方案,參考各方建議提出本人的主張描述。


地熱能源取用目前遇到的瓶頸:

1. 加速吸收國際新知與培育在地人才。


由於技術、觀念、人才斷層均落後至少20年,又缺乏國際上最新技術與工法的新知,相關專業人員亦嚴重不足,更重要的是政府對於與他國的技術交流興趣缺缺;我認為前期應以地熱發電開放國際標的方式,吸引外商進場投資,並培養在地專業人才。

另外可考慮如同早年發展光電業的先驅,送優秀人才前往地熱發展先進國家進行培育,較前者雖會較慢,但好過無作為。


2. 應制定地熱能源專法。


由於缺乏地熱能源使用直接法規,故地熱能源之使用常受到其他低相關之法規牽制,如地熱能需抽取地熱水與蒸汽,地熱水抽取目前需要按溫泉法相關規定繳付溫泉水費,現階段雖以抽取地熱水採封閉系統使用,尾水在降溫後回注,則免收水費為解套方式,然此做法雖可免除溫泉水費,實則為資源之浪費。

用於發電完之高溫尾水其實還有作多層次運用的潛力,包含以淺層地熱或發電後的尾水餘熱推動熱交換機,將能源導入使用在冷凍冷藏設備、食品加工如烘乾等設備、暖房冷房溫室冷室設備、最後還能做休閒遊憩溫泉使用等,待用畢再做回注,發展完整產業鏈與徹底利用,同時便能降低開發成本;但以目前之法規,只求盡可能使開發單純化,避免增加開發的阻礙。因此,有待推動地熱能取用專法,以解決當前發展困境。

另外,除了專法外,由於原本相關主管機關相當分歧,故廠商在開發時會遇到向不同單位重複做工的困擾,應由環境資源部結合經濟部等相關單位組成推動專責統合小組,由單一窗口來提供諮詢與服務,以降低申請的步驟與難度。

最後就是再生能源主管機關,應要提升其在政府組織裡的行政位階,以利統合各方資源與爭取預算編列。


3. 地質資料待公開。


大地資料是開發地熱的重要依據,然相關探測資料要嘛就是不足,要嘛就是資訊掌握在探測單位手中未對外公開,一般廠商或國際業者無從獲得資訊,可能會因資訊不足走冤枉路或花冤枉錢,若是以國家預算所得到的地質資訊,便應有統一管道讓大眾能便利查詢。

應由統一單位如能源局來統籌、整合國內各單位所調查的資料,若有資料需求時便可以向該單位購買或索取,也避免同樣的調查因彼此間的資料不流通,可能重複進行的狀況;開發單位在希望取得相關地質資料時卻又求助無門。


4. 解決土地排他性問題。


必須透過專業評估來制定相關開發規則。


5. 環評資訊公開化。


目前規定實驗性質免環評、鑽井未商轉免環評、待商轉再補環評之作法,實有違環評之精神。無論鑽井探勘後是否商轉,地熱發電對環境影響風險最大的部分,其實就是鑽井取水之工程與工法。雖然地熱鑽井在國際上已有非常進步之作法,但仍均需按照各地環境背景與地質狀況做審慎評估,以降低環境影響風險,環評主管機關亦應確實充實鑽井工程與工法,和發電機、電廠規模等對環境影響與衝擊之正確資訊,提出環評審查SOP,避免以落後之觀念評審先進之技術之窘境。

針對水量不足之場域有使用強酸強鹼做水裂法破壞地底岩層以利取熱之疑慮,除了應於法規中明文禁止,開發單位應確實承諾與切結。

此外,參照他國地熱電廠的發展現況,地熱發電本身對環境的實際影響相對低,主要是該地質結構所在地多在山坡地農牧用地,應統合水土保持、林業相關規範,注意是否造成森林景觀或自然生態的破壞;若位於平地處予已開發區域則應大幅放寬,環評認定標準則應至少比照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的認定標準(且火力發電廠才應該要從嚴認定、審查!),或參考德國的現行規定,開放一定發電量以下的電廠免環評,以利推動。


6. 提高地熱發電信心值。


不知是有心還是無意,政府相關部門對地熱發電信心值太低,清水地熱潛力無窮,宜蘭縣政府在新發出的清水地熱電廠ROT案竟然僅以發1MW作為目標,雖然目前清水地熱許多設備未妥善保養已老舊鏽蝕,但以現有設備稍加檢修,其實發1MW並非難事,但是卻白白浪費了大好的前景,效益太低也不會有國際大廠願意進來投資,開發重點可能還是落在地熱水的休閒遊憩功能上;而示範性質意義大於商轉性質的發電廠,最終恐怕也只會變成觀光工廠式的發電設備,致使國人也對地熱發電的期望打折,2025的非核之路更顯遙不可及。


清水地熱設備現況

清水地熱設備現況

清水地熱設備現況

清水地熱設備現況

清水地熱設備現況


另外,針對促進再生能源開發與具體節電措施,政府應有更積極的作為:

1. 提升開發期間資金挹注。


再生能源促進應從開發期間即可申請補助或貸款以及開放能源債券、公民入股等。目前政府政策對於再生能源之補助,都在實際商轉後才提供申請;然以地熱發電為例,最大的風險與開銷都會是在前期鑽探與廠所建置的過程,開發商極可能還在探勘階段即面臨資源不足而無以為繼。無論是補助或貸款或債券,都應讓開發商在開發過程便能擁有穩定的資金來源,以使開發可能性提升。


2. 修正電業法,開放廠網分離、電力自由買賣;督促台電建置基載電力輸配電系統。


由於礙於電業法,目前所有公民營電廠的電力均只能透過併聯台電的輸配電系統買賣電力,但台電目前並未建置核電廠以外的基載電力輸配電系統,台電自身的輸配電系統與變電所又非常老舊,乘載量有限。在買賣尚未自由化前,電力礙於只能一律賣給台電,所發的電必須強制併聯至台電電網,又設有收購上限,但根本還沒達到上限卻每年還需競標;當後端的系統備載量不足,也影響電廠發展的規模;台電想必不會積極主動地提升設備,但若由投資廠商單方面來承擔,又將造成可觀的成本暴漲。在廠網分離與電力買賣自由化前,政府應督促台電更新設備與建立基載電力的輸配電系統,與取消收購上限,以利再生能源發展。

在開放電力自由買賣的同時,亦應同時開徵能反映環境成本的能源稅(或環境捐、附加費等,看如何命名與定義),讓綠電與污電能有相對平等的競爭機制,以免環境成本在自由市場中被忽略,且電網亦應強制優先併聯再生能源,避免最終導致劣幣驅逐良幣。

未來更應師法德國朝向因地制宜備轉電力以取代基載電力方向規畫,與電力儲存系統的發展,降低對基載電力的需求,使電力運用更靈活。



德國於2000年訂定的《再生能源法》--翻拍自林育立投影片



3. 提高政府資源投入。


政府每年購買進口能源花掉2兆,我主張應該至少應要挪出1%來做再生能源的研發,即有驚人的推動效果。以地熱能源取用為例,台灣當局一年僅僅投入兩、三億,連地質探勘用的鑽井經費都要錙銖必較,要達到2025非核家園根本只會是口號。

且目前資源投注主要還是僅限在做地質探勘,地質探勘研究不是不能做,但若在經費與資源有限的狀況下,應該要現有資源優先投入在更有商轉的潛力的場域較為理想,政府應投注更多資源在地熱發電的研究與推動上,而不是丟個零頭當預算敷衍了事。

地熱能除了可做備載電力,其無窮潛力更應該研究朝發展製造氫電池,將電力儲存,增加其開發潛能。


4. 設置智慧電網、智慧電表。


除應該汰換台電老舊輸配電、變電所系統,搭配設置智慧電網、智慧電表,增加用電統計資料,研究出更有效率的節電方案,以實質的節電措施省下一座核電廠。


5. 發展社區型與各種小型的地方社區型發電設備。


蘭陽平原渠道多、水流豐沛,可以多加推動發展川流式水利發電,與家戶的小型太陽能供電設備,也許無法達到生產大量、穩定的電力,但可以分散尖峰用電的需求,因為尖峰用電通常都是太陽最大、最熱時段,正好是太陽能發電效益最高時段。

電力地產地銷不但可以降低電力輸送時的耗損,更能減少高壓電塔四處架設造成的景觀、視覺破壞,與天然災害等導致的電塔損壞或倒塌導致的電力中斷。透過減少輸配電的耗損,更能達到節電的功效;尤其在偏遠地區、原住民部落,小型地熱的社區型電廠還可結合推動觀光的效應,加強在地產業發展。


日本鄉村的太陽能板廠

日本鄉村隨處可見屋頂上設置的太陽能板


6. 用電大戶的節能要求。


對於用電大戶如工廠、百貨賣場、飯店業者等,不但在申請設置時應規範其應使用效率高、低耗能的生產設備,在廠房與建築設計上應要符合節能建材(如牆壁斷熱材)、工法、綠簾綠屋頂、自然採光、通風等,以降低能源損耗。

進而規範要求應設置一定比例的自主能源發電設備,或應優先購買再生能源的電力,亦可鼓勵用電大戶與就近的再生能源電廠直接簽約躉購直送供電。若不符合者,除了取消用電補貼、租稅優惠等,還要依耗能比例加重電費。

公部門、公共設施、大眾交通運輸系統應強制規定使用綠電。


7. 降低電動車進口關稅與公設充電站。


為減碳排放與推動電動車的普及性,應降低電動車進口關稅,與其補貼現金購買電動車,應將資源與補貼投注在設置公共設施上,以提高便利性與使用率,應改以要求各地方政府廣設再生能源之公共充電站,路邊與公共停車場應設置一定比例的附充電座公共停車位,一般車輛不得佔用;同時鼓勵私人設置充電站、私人停車場設置充電座停車位,甚至可研擬是否開放透過促參法鼓勵設置。

另外,應將充電站、停車位的位置和佔用狀況做成app,供使用者能輕易就近找到充電站與停車位,提高使用的便利性。


日本可愛的輕型電動車


路邊電動車充電座停車位--翻拍自林育立投影片

Google campus 裡提供的員工電動車專屬充電座停車位



{延伸閱讀}


第二十九條 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四、火力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或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六)位於都市土地,燃氣裝置或累積燃氣裝置容量十萬瓩以上,或燃油、燃煤、其他燃料裝置或累積燃油、燃煤、其他燃料裝置容量五萬瓩以上。 
(七)位於非都市土地,燃氣裝置或累積燃氣裝置容量二十萬瓩以上,或燃油、燃煤、其他燃料裝置或累積燃油、燃煤、其他燃料裝置容量十萬瓩以上。 
九、設置地熱發電機組。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試驗性計畫,不在此限。 
前項第四款第六目及第七目,屬不加輔助燃料之複循環機組者,其裝置容量增為一.五倍;屬加裝先進潔淨化石能源系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其裝置容量增為二倍。
第一項屬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五百瓩者,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